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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2011年08月3日09:03 易居网 | ||
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工程项目: 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居室装潢。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 工程地址: 2. 居室规格:房型 层(式) 室 厅 厨 卫 1、 室,计 平方米; 2、 厅,计 平方米; 3、 厨房,计 平方米; 4、 卫生间,计 平方米; 5、 阳台,计 平方米; 6、 过道,计 平方米; 7、其他(注明部位) ,计 平方米; 总计:施工面积 平方米; 3. 施工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家庭装潢施工内容单》和施工图。 4. 委托方式: 5. 工程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6. 工程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总天数: 天 第二条:工程价款 工程价款(金额大写) 元,详见本合同附件(二)《家庭装潢工程材料预算表》。 1、材料款 元;2、人工费 元; 3、设计费 元;4、施工清运费 元; 5、搬卸费 元;6、管理费 元; 7、税金(3.41%) 元; 8、其他费用(注明内容) 元; 第三条:质量要求 1. 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名称、经双方认可。详见本合同附件(三)《家庭装潢工程材料决算清单》。 2. 工程验收标准,双方同意参照市地方标准DB31/T30-1999《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规定。 3. 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项目或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确认,增加的费用,应另签订补充合同。 4. 质量检查监督部门: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家庭装潢专业委员会。 5. 凡由甲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产品质量由甲方自负;施工质量由乙方负责。 6. 甲方如自聘工程监理,须在工程开工前通知乙方,以便于工作衔接。 第四条:材料供应 1. 乙方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价格条例规定,对本合同中所用材料一律实行明码标价。详见本合同附件(二)《家庭装潢工程材料预算表》。甲方所提供的材料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装潢工程,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如挪作他用,应按挪用材料的双倍价款补偿给甲方。 2. 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3. 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详见本合同附件(四)《甲方提供装潢材料清单》的内容,应该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如延期到达,施工期顺延,并按延误工期处罚。按甲方提供的材料合计金额的10%作为管理费支付给乙方。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 付款方式 1.合同一经签订,甲方即应付100%工程材料款和施工工费的50%;当工期进度过半( 年 月 日),甲方即第二次付施工工费的40%。剩余10%尾款待甲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注:施工工费包括人工费) 付款百分比 按付款方式表进行: 付款要求 付款时间 付款百分比 金 额 进程内容 对设计、预算 1000元签订合同 签订意向之日 认可 付款时扣除 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之日 元 材料款100% 元 施工工费50% 合计
工期进度过半 施工过程中 施工工费40% 年 月 日 竣工验收 10% 当 天 元 增加工程项目 签订项目变更 100% 表应在补办手 续时结算 甲方付清工程价款,详见本合同附件(七)《家庭装潢工程结算表》,乙方开具统一发票,向甲方办理移交及发放装潢工程保修卡,详见本合同附件(八)《家庭装潢工程工程质量保修卡》。 甲方在应付款日期不付款是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施工。验收合格未结清工程价款时,不得交付使用。 2.工程施工中如有项目增减或需要变动,详见本合同附件(五)《家庭装潢工程工程项目变更表》,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并由乙方负责开具施工变更令,通知施工工地负责人。增减项目的价款,当场结清。 3.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预付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未付工程价款额的1%支付给乙方。 4.甲方在居室装潢中,如向银行按揭,须将按揭的凭证及相关文件(复印件)交给乙方。 第六条: 工程工期 1.如果因乙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日按工费的1%作为违约金罚款支付给甲方,直至工费扣完为止。如果因甲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延迟一日,以装潢工程价款中人工费的1%作为误工费支付给乙方 元。 2.由甲方自行挑选的材料、设备,因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其返工费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3.在施工中,因工程质量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而造成停工,均不按误工或延迟工期论处,双方应主动要求有关部门调解或仲裁部门协调、处理,尽快解决纠纷,以继续施工。 4.施工中如果因甲方原因要求重新返工的,或因甲方更改施工内容而延误工期的,均需签证,甲方须承担全部施工费用,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返工,由乙方承担责任,工期不变。 5.施工中,甲方未经乙方同意,私自通知施工人员擅自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质量问题和延误工期,甲方自负责任。 第七条: 工程验收 1. 工程质量验收,详见本合同附件(六)《家庭装潢工程质量验收表》,除隐蔽工程需分段验收外,待工程全部结束后,乙方组织甲方进行竣工验收。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和移交手续。 2. 乙方通知甲方进行工序验收及竣工验收后,甲方应在三天内前来验收,逾期视为甲方自动放弃权利并视为验收合格,如有问题,甲方自负责任。甲方自行搬进入住,视为验收合格。 3. 甲方如不能在乙方指定时限内前来验收,应及时通知乙方,另定日期。但甲方应承认工序或工程的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和相关费用。 第八条: 其他事项 1. 甲方 1、必须提供经物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或由甲方提供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2、二次装饰工程,应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物等,须采取必要的 保护措施,均需与乙方办理手续和承担费用。 3、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应向所在地房管部门办理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施工中如需临时使用公用部位,应向邻里打好招呼。 2. 乙方 1. 应主动出示企业营业执照、会员证书或施工资质;如是下属分支机构,也须有上级公司出具的证明;经办业务员必需有法人代表的委托证书。 2. 指派(姓名) 为乙方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并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3. 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严防火灾、佩证上岗、文明施工,并防止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损坏等事故发生而影响他人。万一发生,必需尽快负责修复或赔偿。 4. 严格履行合同,实行信誉工期,如果因延迟完工,如脱料、窝工或借故诱使甲方垫资,举查后均按违约处。 5. 在装潢施工范围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甲方验收入合格之日算起,为12个月。 第九条: 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解除合同方,应按合同总金额5%作为违约金付给对方。因擅自解除合同,使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进行补偿。 第十条: 争议解决 1、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凭本合同和乙方开具的统一发票向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家庭装潢专业委员会投诉,请求解决。 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解决不成时,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 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需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的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如需终止合同,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0%交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2. 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后,可视为本合同解除。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1. 本合同和合同附件向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2. 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 本合同(包括合同附件、补充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及见证部门各执壹份。
甲方(业主): (签章)乙方: (签章) 住所地址: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 法人代表:
(网站编辑:萤火虫)
最新版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003版,2004年三月修改)BF——2003——0203 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2003版)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合 同 编 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二00四年三月修订 使 用 说 明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适用此合同文本。此版合同文本适用期至新版合同文本发布时止。 3、甲、乙双方当事人直接签订此合同的,应当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凡在本市各市场内签订此合同的,应当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市场主办单位各执一份)。 4、开工:双方通过设计方案、首期工程款到位、工程技术交底等前期工作完成后,材料、施工人员到达施工现场开始运作视为开工。 5、竣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含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全部完成,经承包方、监理单位、发包方验收合格视为竣工。 6、验收合格:承包方、监理单位、发包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盖章或虽未办理验收手续但发包方已入住使用的,均视为验收合格。 7、工期顺延:是指非因乙方的责任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后,工程期限予以相应延展。在工期顺延的情况下,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粘贴印花税票处 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代理人(姓名): 民族: 住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手机号: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建筑资质等级证书号: 本工程设计人: 联系电话: 施工队负责人: 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地点: 1.2工程装饰装修面积: 1.3工程户型: 1. 4工程内容及做法(见报价单和图纸); 1.5工程承包,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见附表三)。 (2)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其余部分材料(见附表二、三)。 1.6工程期限 日(以实际工作日计算);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1. 7工程款和报价单 (1)工程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 金额大写: (2) 报价单应当以《北京市家庭装饰工程参考价格》为参考依据,根据市场经济运作规则,本着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双方约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 报价单应当与材料质量标准、制安工艺配套编制共同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条 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应当与具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批的工程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乙方。 第三条 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 3.1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提供: (1)甲方自行设计的,需提供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乙方需提供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3.2双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必须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要求。 3.3双方应当对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予以签收确认。 3.4双方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方案等资料擅自复制或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 第四条 甲方工作 4.1开工三日前要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4.2无偿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和冬季供暖。 4.3负责办理物业管理部门开工手续和应当由业主支付的有关费用。 4.4遵守物业管理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定。 4.5负责协调乙方施工人员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4.6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2)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 (3)在室内铺贴一厘米以上石材、砌筑墙体、增加楼地面荷载。 (4)破坏厨房、厕所地面防水层和拆改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 (5)强令乙方违章作业施工的其他行为。 4.7凡必须涉及4.6款所列内容的,甲方应当向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改动方案的安全使用性进行审定并出具书面证明,再由房屋管理部门批准。 4.8施工期间甲方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甲方则应当负责配合乙方做好保卫及消防工作。 4.9参与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参加工程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第五条 乙方工作 5.1施工中严格执行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安全操作规程、防火规定,安全、保质、按期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 5.2严格执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无房屋管理部门审批手续和加固图纸,不得拆改工程内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加大楼地面荷载,不得改动室内原有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 (2)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之间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活动。 (3)因进行装饰装修施工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等,由乙方承担修理和损失赔偿的责任。 (4)负责工程成品、设备和居室留存家具陈设的保护。 (5)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畅通和卫生间的清洁。 (6)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每日完工后清扫施工现场。 5.3 通过告知网址、统一公示等方式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标准、规范、计算书、参考价格等书面资料的查阅条件。 5.4甲方为少数民族的,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尊重其民族风俗习惯。 第六条 工程变更 在施工期间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当协商一致。由合同双方共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及工期。工程变更协议,作为竣工结算和顺延工期的根据。 第七条 材料供应 7.1按由乙方编制的本合同家装《工程材料、设备明细表》所约定的供料方式和内容进行提供。 (1)应当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甲方在材料设备到施工现场前通知乙方。双方就材料、设备质量、环保标准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2) 应当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乙方在材料、设备到施工现场前通知甲方。双方就材料、设备质量、环保标准共同验收,由甲方确认备案。 (3) 双方所提供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并具有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4)如一方对对方提供的材料持有异议需要进行复检的,检测费用由其先行垫付;材料经检测确实不合格的,检测费用则最终由对方承担。 (5)甲方所提供的材料、设备经乙方验收、确认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在施工使用中的保管和质量控制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工期延误 8.1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应当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2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 工期应当顺延: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当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 (3)因甲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况。 8.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8.4判断造成工期延误以“双方认定的文字协议”为确定双方责任的依据。 第九条 质量标准 9.1 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方面,应当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标准执行。 9.2本工程施工质量按下列第 项标准执行: (1)《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J/TO1-43-2003); (2)《北京市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J/T01-27-2003)。 9.3在竣工验收时双方对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发生争议时,应当申请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予以认证;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申请方垫付,并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 工程验收 10.1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联合验收: (1)材料验收; (2)隐蔽工程验收; (3)竣工验收。 10.2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竣工验收通知单后三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结清尾款,签署保修单,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其施工部分的水电改造图。 10.3双方进行竣工验收前,乙方负责保护工程成品和工程现场的全部安全。 10.4双方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不得入住,如甲方擅自入住视同验收合格,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0.5竣工验收在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及经济方面存在个别的不涉及较大问题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解决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协议”(作为竣工验收单附件)后亦可先行入住。 10.6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渗漏工程保修期限为五年。 第十一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11.1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按下列表中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支付次数 支付时间 工程款支付比率 应支付金额 第一次 开工三日前 50% 第二次 工程进度过半 45% 第三次 竣工验收合格 5% 11.2工程进度过半,指工程中水、电管线全部铺设完成,墙面、顶面基层按工序要求全部完成,门、窗及细木白茬制品基本制安完成为界定工程过半的标准。 11.3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对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单进行审核。自提交之日起二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工程尾款。 11.4工程款全部结清后,乙方向甲方开具正式统一发票为工程款结算凭证。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受到处罚的,最终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12.2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由责任方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 12.3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第二、三次工程款,每延误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2‰的违约金。 12.4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每延误一日,乙方支付给甲方本合同工程造价金额2‰的违约金。 12.5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和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乙方按下列约定进行返工修理、综合治理和赔付: (1)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乙方必须进行彻底返工修理。因返工造成工程的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按1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对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乙方必须进行综合治理。因治理造成工程的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按1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室内空气质量经治理仍不达标且确属乙方责任的,乙方应当向甲方返还合同的工程全部价款;甲方对不达标也负有责任的,乙方可相应减少返还比例。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或向市场主办单位、消费者协会等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时,向 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 附则 14.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4.2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14.3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减轻或免除本合同规定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责任的,仍应以本合同为准。 14.4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影响了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双方应当本着公平原则协商解决。 14.5乙方撤离市场的,由市场主办单位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主办单位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14.6本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市场主办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表一 工 程 报 价 单 序 号 项 目 单位 单价 数量 合计金额 工艺做法、用料说明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备注:此表用量较多企业可复印作为合同附件。 附表二 甲方供给工程材料、设备明细表 序 号 材料名称 单位 品种 规格 数量 供应时间 供应验收地点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备注:所供给的材料、设备须有经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专业检验单位提供的检测合格报告。 附表三 乙方供给工程材料、设备明细表 序 号 材料名称 单位 品种 规格 数量 供应时间 供应验收地点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备注:所供给的材料、设备须有经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专业检验单位提供的检测合格报告。 附表四 工程竣工验收单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竣工验收意 见 甲方 签字(盖章): 监理单位 签字(盖章): 乙方 签字(盖章): 备注:竣工验收中,尚有不影响整体工程质量问题,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入住,但必须签订竣工后遗留问题协议做为入住后解决遗留问题的依据。 附表五 家装工程保修单 甲方 甲方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家装工程地址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保修期限 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备注: 1、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装饰装修保修期为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渗漏工程保修期为五年; 2、保修期内因乙方施工、用料不当的原因造成的装饰装修质量问题,乙方须及时无条件进行维修; 3、保修期内因甲方使用、维护不当造成饰面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乙方酌情收费维修; 4、本保修单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业主 (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电话: 施工队(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按照《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在平等公正的情况下签定如下合同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地址: 二、 价格 清包工费: ¥5200元,大写:伍仟贰佰元整 其中 水电工 元 木工 元 瓦工 元 油漆工 元 垃圾清运费 元 三、 付款方式 1、施工队进场,预支生活费: 1000元 2、木工完成,付1000 元 3、瓦工完成,付1000元 4、工程竣工,付1800 元 5、保修金 400元,从竣工之日起1年后支付 四、 设计 1、 甲方若有图纸须向乙方提供图纸一套,并负责交底工作. 2、 甲方若无图纸,须向乙方交代清楚要求,乙方施工前须画草图让甲方认可. 五、 材料 1、 乙方应提前3天向甲方提供需购材料清单,甲方应在4天内及时采购材料供施工队使用,双方应各自承担各自拖延工期的责任和经济损失. 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采购材料,若已采购,甲方有权无条件拒绝使用并可拒绝支付该材料的费用. 3、 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建材供应点购买材料,并开具正式发票. 4、 乙方应验收甲方所购建材的质量,发现质量问题应向甲方及时提出并有权拒绝使用。若甲方坚持使用,应书面要求乙方,并承担因材料质量引起的损失. 5、 乙方应帮甲方收货,核对数量和配件的准确性. 6、 乙方应做好材料的保管工作,禁止闲杂人等进入工地现场. 7、 乙方应保证在本小区内没有双包和半包的工程. 8、 乙方应做好对施工完成的成品保护工作. 9、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携带任何建材出门,若发现此类现象,按材料价格加倍从人工费中扣除。 从 2004年 月 日起至 2004年 月 日止,工期为 天,因甲方因素拖延,工期顺延,因乙方因素拖延工期,甲方可扣除乙方人工费50元/天 七、 材料搬运 甲方材料送至工程所在地的楼下,乙方任何施工人员应无条件搬运。 八、 垃圾清运 1、 垃圾袋装化 2、 垃圾应日日清 3、 垃圾应由乙方清运至物业指定的垃圾堆放场所 九、 劳动力管理 1、 开工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所有施工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2、 未经甲方许可,非工地施工人员不得在工地过夜。 3、 甲方应及时替乙方办理小区出入证件并支付相关费用。 4、 乙方应具备在上海市暂住的一切证件,因证件不全引起的相关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 乙方指定由 为工地现场负责人, 为替补负责人。 6、 在合同价内,乙方应提供 人次跟随甲方挑选材料。 7、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任意调换施工人员,每天工地现场必须保持2(1人)人以上的施工人员。 8、 未经甲方同意,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停工或殆工。 十、 施工机具 1、 乙方自带施工所需工具,并保证工具的安全性和良好使用性,乙方自行承担工具维修费。 2、 因工具所产生的易耗品(如钻头、锯片等)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一半,甲方代购,在工程完工后结算。 十一、工地现场管理 1、 现场禁止使用明火。 2、 现场禁止吸烟。 3、 油漆材料必须和其他材料分开放置。 十二、维修 1、 因乙方施工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乙方应在两年内无偿维修。 2、 普通维修乙方应在甲方通知乙方后三天内及时维修,特殊情况(水、电问题)乙方必须在24小时内赶到并维修。 3、 若因乙方未能按合同及时完成维修,甲方可以安排其他施工队进行维修工作,所发生的人工费用按实从保修金中扣除。 十三、合同附件 1、 施工项目清单。 2、 双方认可的报价单。 3、 乙方开出的材料采购清单。 十四、合同争议 1、 出现争议甲乙双方先协商。 2、 协商不成可向争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装修要求 A.装修工艺 “电路安装工艺要求: 1、 电路安装时,必须用有合格证书的产品材料。 2、 三线制安装必须用三种不同色标。原则上,红色、黄色、兰色、为火线色标。兰色、绿色、白色为零线色标,黑色,黄绿彩线为接地色标。 3、 所有导线安装时,必须用相应的pvc管子穿起来,埋在事先凿好的深宽为4×3cm的槽子里,如遇并排线路槽子凿宽时,不能影响其他工种施工,必要时可和木、瓦工协商解决施工中的难题,不得有只顾自己,而不顾大局的施工作风。 4、 所有线路必须按横平竖直的方向分布,严禁蛛网式分布。pvc管一头要穿进总开关箱约3cm左右,然后沿墙壁,顺地面 垂直分布,转弯处用90度弯头或软管联接好,并用管卡固定好。所有导线在pvc管子里不能有接头。 5、 预埋导线的线径大小是按电器的功率来测算的,空调,浴霸,电热水器,冰箱的线路必须从开关箱单放到位。 6、 所有预埋导线留在接线盒处的长度为20cm,按线盒必须用水泥砂浆封装牢固,并使其保持端正,不得歪斜,其合口要略低于墙面0.5cm左右。总开关箱大小可视客户用电线多少来确定。 7、 所有导线分布到位确认无误后,可通电试验,方法为:将所有用电接头接上灯头套上15w灯泡,接通电源如全亮说明该户电路安装基本合格,这时可填写工程交接单。请其它工种负责人签字验收,电气隐蔽工程初步结束。 8、 安装各种灯具和开关面板,需在油漆快要撤场前三天或漆最后一遍油时进场,大型吊灯顶部必须事先用膨胀罗丝固定4×3cm木方,然后将吊灯固定罗丝切在木方上。所有开关的面板安装必须平整端正,不得歪斜。扣板吸顶灯安装时,必须将固定罗丝切在木楞子上,严禁切在扣板上(此木楞可事先请木工安装好)。 9、 电话线和有线电视线不得和电线同在一根pvc管内必须各行其道。” “水路工艺安装要求: 1、 使用的6分水管或铝塑复合管,必须是经过检验出厂的合格产品。 2、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将所有的管路连接接头的罗牙用麻丝和白漆裹起来,上紧,按照横平竖直分布到位,如遇有地面管路发生交叉时,次路管必须安装过桥在主管道下面,使整体水管分布保持在一个水平线上。 3、 通阳台的水管,必须埋在原毛坯房的地面或墙面凿深4cm的槽内,然后用水泥砂浆将槽口封平。 4、 管道分布到位后,必须用管卡在转弯处或有站椿龙头的地方卡紧管子,不使松动。 5、 所有通水的地方必须安装下水管和地漏,其pvc管的管子联接时必须用专用pvc胶水涂满均匀套好。并注意水平落差连接到原毛坯房预埋的主下水管时,应保持6小时静止凝固。 6、 如遇原毛坯房预埋的主下水管不够用或不理想(不就位)时也可按实际情况在楼板上重新开洞铺设下水管道,重新用带防火胶的砂浆封好管子四周,新封好的地方处用水泥砂浆围一个高10mm的圈子,待凝固58小时后,将圈子里放满水,经过24小时渗透到楼下看看新装下水管四周有无渗水现象。如:没有就证明新装管道合格,反之则需重新处理,再做渗水试验直至合格。” 刷墙1 刷墙以前要刮掉墙面及顶篷的部分水腻子,做贴布处理 2一遍108胶 两遍腻子 一遍底漆 两遍面漆 天花板一样 3 注意乳胶漆要求的对水量 4墙面每刷遍漆都需要户主验收一下。 包门套1. 拆除原门框,大芯板衬底,榉木板饰面,榉木实木门套线。门套线宽不大于55mm,厚不大于10mm。 2. 油漆:聚酯清漆3遍。 3 墙体和门套之间要用绷带或牛皮纸包 包门套、哑口的验收标准 1要求横平竖直,2米内±1mm,每工件外露部分倒角1×45°,所有阴阳角都要靠角尺 2 铅垂贴在门套上检查垂直度 包门1. 多层板压制,封边,平板有造型(门尺寸不大于1000mm╳2000mm)。 2. 油漆:聚酯清漆3遍。 3.门套包好后,会有好多钉眼,应该是先把木器刷一遍清漆后再让油工补上钉眼,再刮腻子,腻子要刮至少两遍,直到表面光滑平整为止。刮完用砂纸打磨平后才能喷漆。 门验收标准 1.做门要开木门防裂槽 2.门锁挖孔应用专业工具,上合叶应注意正反 3.注意所有的门要等高等宽 储物柜数量: 大芯板底架,榉木板饰面,榉木实木线收口,外开门有木线造型,内部有隔断。 油漆:外部聚酯清漆3遍(含面漆2遍);内部清漆2遍。 壁柜验收要求 l 要求横平竖直,2米内±1mm,每工件外露部分倒角1×45°,所有阴阳角都要靠角尺 铺墙砖(大阳台、橱房、卫生间) 1.对原基层进行处理。 2.水泥+沙子+界面剂粘贴。瓷砖磨边碰角。 3.贴墙砖验收标准 贴装石材及磁砖不平整度要求为±1mm、空鼓率为百分之0.5,所有阴阳角都要靠角尺 铺地砖 1. 对原基层进行处理。 2. 水泥+沙子+界面剂粘贴。瓷砖磨边碰角。 3.铺地砖验收标准 贴装石材及磁砖不平整度要求为线条平整、划一,空鼓率为百分之0.5,所有阴阳角都要靠角尺,砖缝细小,地砖铺后12小时应一块块敲,一块砖有3/4空鼓以上,必须返工。 特别注意:检查卫生间地漏,放水时间水是否流向地漏。 电路改造 全部都要穿管走线。 布线要求 1防止破坏铺设的管线 2 弯头要套上了专门的PVC接头 3 火线进开关,零线进灯头,插座接线应符合“左零右火接地在上”的规定 4所有墙上废掉的线头等均打好结,用黑胶布包好头,埋在暗盒里,而不是直接拿水泥敷上 做防水 1. 要求对厨房及两个卫生间再在安装完马桶和面盆后再做一次防水,沐浴墙做到1.8M 2. 防水验收标准 一定要把准备做防水的基层打扫干净,尽量保持表面的干燥。 卫生间的漏水部位主要在上下水管的根部和墙脚,所以这些地方做防水时一定要让它“吃饱”。用手指勾一下(或者用专用工具)就可以了。还要注意,防水需要从墙脚向上做不少于25厘米为好,淋浴处全做。防水材料干透以后,需要进行24小时的闭水试验。到楼下观察是否还存在漏水现象。 铺木地板 先基层清理,放置樟脑丸,为了确保每个房间协调统一,不留接缝,地板铺设前先弹基准线,特别是漆板,应确保水平缝,垂直缝在同一根线上。 1 注意地板厂家提供的安装说明 2 木制地板安装验收标准:材料应符合住户要求及现行产品标准;地板安装(粘结)应牢固、无声响,无松动;木地板表面应刨平磨光,无刨痕、刨渣和毛刺等现象,涂清漆的地板其图案(木纹)应清晰;拼花地板接缝应对齐,缝隙宽度一致,表面洁净,无溢胶现象;踢脚板与地板连接紧密;踢脚板上沿平直,全长高差应不大于±3毫米与墙面紧贴,无缝隙 3、搁栅与搁栅的轴线间距一般为300mm。 4、固定搁栅一般用一钉一锣和一米1只膨胀钉,木榫的轴线间距为300mm. 5、在安装搁栅时应用母线放样,确保整体水平。 6、搁栅的平整不得用夹板,而应用木契榫从两面填充、填实、用铁钉固定在搁栅上。 7、铺设地板前,应根据地板色差进行挑选。 8、铺设地板时,应在两侧面留有8~10mm的伸缩缝。固定地板时,应用手枪钻开孔(注意不得钻透企口),然后,用地板钉固定。铺设完毕,在地板表面涂刷一至二度封固底漆。 另: 墙体和门套之间要用绷带或牛皮纸包 厨房橱柜 l 吊柜安装方式应该采用选用ABS金属组合挂件。吊柜内左右上角有两只ABS件,吊柜后背没有其它破损。其固定方法是,在墙上先测定水平,然后根据膨胀原理,将挂片固定,将吊码安装在吊柜的侧板,吊挂上去后,再进行上下、前后定位调整,最后,再加装“柜身组合器”即可确保固定质量和使用效果。同时,这一组合固定方法不但使柜内整洁美观,且强度可靠,当柜体承重后发生倾斜错位时,还可以微调复原。 2 提前咨询柜体内水管布置 3 地柜高0.8m,吊柜高2.1米 特别注意厨房水槽要做防臭弯管 洁具安装 l 注意做防臭弯管 2 软管质量要保证,不要拧着劲安装 3 注意马桶冲水噪音 -电话线和电源线应分别开槽走线,否则会有信号干扰 -贴瓷砖前瓦工应用水平尺拉线 -为防裂缝,石膏板的接缝处应找平后再刮腻子 B.装修内容 一、主卧: 地板铺设打磨油漆(含基面平整、搁栅,以下同),墙面、顶面乳胶漆(品牌颜色待定),护角线,木质踢脚板(颜色和门套相同)。照明电源及开关铺设安装至合适位置,床头灯插座左右各一,顶灯及其开关安装2个(安装双控),空调电源和插座,电话线路及终端插座,有线电视终端插座,有线宽带线,两眼插座三眼插座共6个。门套制作油漆安装(材质待定),房门油漆安装,安装窗帘杆。 二、次卧: 地板铺设打磨油漆,墙面、顶面乳胶漆(品牌颜色待定),护角线,木质踢脚板(颜色和门套相同)。照明电源及开关铺设安装至合适位置,床头灯插座左右各一,顶灯及其开关安装2个(安装双控),空调电源和插座,电话线路及终端插座,有线电视终端插座,有线宽带线,两眼插座三眼插座共6个。门套制作油漆安装(材质待定),房门油漆安装,安装窗帘杆。 三、卫生间: 制作入墙移门和安装,门套制作油漆安装(材质待定),门的油漆安装。洁具三件套(含龙头上下水)安装,盥洗用具五金件安装,照明、浴霸、排气扇安装。做洗脸台,水泥瓷砖台面,镜子及镜前灯安装,开关插座安装,镜边防水插座2个安装。长条铝合金吊顶,贴墙砖、铺地砖,地漏安装,上下水管道预埋,热水器冷热水管道铺设。作入墙试壁柜贴瓷砖。 四、厨房: 制作入墙移门和安装。长条铝合金吊顶,贴墙砖、铺地砖,照明安装。橱柜制作和安装(下柜水泥贴瓷砖,里面木制框架)上柜木工制作柜体,门板定做安装。电源线路预埋,开关插座安装(冰箱、微波炉,脱排油烟机,电饭锅、电水壶、搅拌机、洗碗机消毒柜,热水器等插座共记不少于7个)。双槽水斗及笼头的安装,净水器的安装。上下水管道安装,煤气管道预埋,热水器冷热水管的铺设,增压泵安装热水器煤气管用6分管。脱排油烟机、热水器排气口和排气管的安装,小五金的安装。开墙打洞做门(尺寸待定)。 五、客厅: 地板铺设打磨油漆,墙面、顶面乳胶漆(品牌颜色待定),护角线,木质踢脚板(颜色和门套相同)。壁橱的制作安装(样式待定)。照明电源及开关铺设安装至合适位置,灯的安装,有线宽带线,有线电视终端插座,电话线路及终端插座,空调插座,三眼两眼插座数量待定。防盗门安装及门套的制作安装油漆,窗帘杆的安装。 六、室内阳台兼书房: 地板铺设打磨油漆(含基面平整、搁栅,以下同),墙面、顶面乳胶漆(品牌颜色待定),护角线,木质踢脚板(颜色和门套相同)。照明电源及开关铺设安装至合适位置,顶灯及其开关安装,电脑电源和插座4个,电话线路及终端插座,有线电视终端插座,有线宽带线,两眼插座三眼插座共6个。门套制作油漆安装(材质待定),安装窗帘杆。制作吊橱一个(尺寸待定)。 七、室外阳台 清理阳台上的烟囱,砖块等杂物,在阳台架空利于排水,然后铺地砖,阳台边缘做花坛(贴墙砖),花架。照明电源及开关铺设安装至合适位置,安装电源和插座,电源线路预埋,开关插座安装(洗衣机等插座共记不少于3个)。水管的铺设,拖把池,洗衣池安装。搭建洗衣房。配合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八、其它说明和要求: 1、空调用电须单独由配电箱分路。 2、配电箱内需排三只空调,插座、照明、厨房、房间、客厅要分路排,电线要分红、蓝、双色线且均要用6分PVC套管。 3、为今后维修的便利,通往各房间的电源分路要清楚,各分路负载要均衡,配电箱内应有漏电断路器,电源线和弱电线不得安装在同一管道中,开关插座的接地保护要牢靠。 4、须隐蔽的管线应在业主或其代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作业,竣工交验前应向业主提供室内管线的竣工图。 5、施工承包人应按上海市地方标DB31/T30—1999“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进行施工。 6、业主委托施工承包人购买的材料,施工承包人在购买和运抵施工现场前其制造厂商、品牌、规格、单价等须征得业主认可,应有品质保证书和有效发票,否则业主有权拒绝验收或提出退货、返工及赔偿损失。 7、保证体现原先商定好的装潢设计思想,不能擅自改动。如有变化,必须征得业主同意。 8、业主购买的由生产商、供应商、销售商负责上门安装的设备(如厨房橱柜门、卫星电视、护角线、铜水管、复旦水管家净水器、门、太阳能热水器等),在上门安装时,施工承包人应积极作好相关的辅助配合工作(包括所购的材料、设备等协助搬运至现场)。 9、所有要油漆的均在三遍。 10、除上述装潢要求外,如有增加工作,不超过工程的25%,不增加工资。 11、工程为清包,业主只提供材料。施工工具等设备由施工承包人自备自理。 13、施工单位必须保证施工质量,发生施工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及时予以改正。如竣工验收时如发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立即予以改正,在未达到业主的整改要求前业主有权拒付人工费。 14、施工人员要文明施工,禁止野蛮施工。如:要爱护室内原有设施,墙身不再油漆或贴墙纸不得将木版靠置在墙上,重物或有钉子的木版不准在地板上拖动,不准踏在家具面、门、抽屉和面盆上工作。不要让水泥、沙石、硬纸等建筑材料或垃圾充塞水厕或下水道。不准在浴缸里浸砖,不准在面盆里磨刀。业主所有的物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处理等。业主对表现不好的施工人员有权要求掉换,承包人不得拖延。 15、施工单位负责及时清理建筑垃圾至规定位置,工程施工结束后,施工人员负责场内建筑垃圾清运,完毕后方可立离场。 16、承包人应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防火防盗安全教育,施工人员不得在施工现场违法乱纪,一旦发生问题,后果自负。 十六、附加条款 甲 方: 乙 方: 签 章: 签 章: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的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 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 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 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运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 修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委托与承接 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 ,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 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 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六章竣工验收与保修 第三十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 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 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二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和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 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 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 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 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 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 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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